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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5-11-18 | 點閱數: 18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爰公教...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5-11-07 | 點閱數: 41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0 月 31 日府人考字第 1141445445 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中心)加強宣導所屬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 三、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貴校(中心)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5-11-07 | 點閱數: 65
說明: 一、為肯定代理教師教學辛勞及權益,自 114 月 8 月 1 日起代理教師如於聘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具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者,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改敘,並配合修正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聘任補充規定)。 二、於聘任補充規定修正發布前,代理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得依本函下達後 3 個月內檢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敘,並溯自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或畢業證書登載日期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各校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公告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5-11-04 | 點閱數: 41
新進 人員於就(到)職時,以上開最新修正之版本填具,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等情形,以落實服務法相關規範。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5-10-22 | 點閱數: 51
一、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 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 3 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5-10-22 | 點閱數: 49
一、查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 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  二、前開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應於本案下達後 3 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改敘,並溯自 114 年 5 月 14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5-10-22 | 點閱數: 38
一、  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如下: 退撫新制實施後,師範校院學生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規定,經權責機關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間占實習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核支薪給,實習期滿後經補實者,實習期間服務年資得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二、  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5-10-21 | 點閱數: 27
本次修正重點: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五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 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 「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  
公告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5-10-15 | 點閱數: 116
一、本次教師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將學校核准延長之病假稱為延長病假;依第四條第六款所請公假修正文字為因公傷病請公假。(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 (三)調整部分公假規定之款次並酌修內容;將依其他法規所定之公假,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增列為給予公假事由之一。(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修正留職停薪期間病癒申請復職時之檢證規定。(修正條文第...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5-10-15 | 點閱數: 42
說明: 一.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於 114 年 10 月 9 日會同發布,第 3 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其餘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二.增訂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16&Page=14069&Index=3     
公告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5-09-30 | 點閱數: 32
旨揭相關資訊如有更新,將公告於原民會官方網站之「歲時祭儀放假日專區」(網址: https://reurl.cc/6K4rZ6 ),請逕行下載參閱。
公告 許芯瑜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5-09-05 | 點閱數: 213
一.依據:本校 114 年 8 月 29 日票選結果辦理。 二.本校 114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暨教師成績考核會當選當選名單如下: 三.教評會委員名單:(依票數高低排列)     (一)當然委員:曹○瑋校長、家長會長、李○翰老師(教師會代表)。     (二)票選委員:黃○賓老師、陳○佳主任、林○嫚老師、張○宇老師、蘇○能主任、賴○光老師、張○熙主任、王○宏老師、卓○价組長、何○禎老師、黃○君老師、李○洙老師。 四.考核會委員名單:(依票數高低排列)     (一)當然委員:陳○佳主任、張○熙主任、莊...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