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中央與地方任用、聘任雙軌制職務,其中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及「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者,其比照之聘任等級一案,請查照並依銓敘部函辦理。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5 月 14 日部法五字第 11053519632 號函辦理,並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