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聘僱職務代理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機關確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惟不得逾原約聘(僱)職務代理人之代理期間,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7 月 26 日部銓三字第 108481625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