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立學校約僱護理人員請假,如僅配置護理人員 1 人,且無其他具醫事專業證照之現職人員可資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7 月 9 日總處組字第 1080037765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