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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19-02-26 | 點閱數: 518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之受考人,係指具票選委員選舉權(含被選舉權)之人員,故不含機關首長,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8 年 2 月 11 日部法二字第 10847238441 號函辦理,併附銓敘部原函影本 1 份。
二、機關首長不得擔任考績委員,亦非屬本機關受考人,未具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含被選舉權),尚與考績委員會之組設無涉,自不應列入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考績委員性別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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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8E01575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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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E123233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