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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18-12-05 | 點閱數: 502

主旨: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惟不得逾原約聘(僱)職務代理人之代理期間,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11 月 26 日部銓三字第 107465838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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