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應不同年度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如「服務於地域加給表所列地區之年資」無中斷之情形,均比照適用地域加給年資加成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 年 4 月 3 日公訓字第 107000371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106 年度起雖全面採未佔編制職缺訓練,惟均已於擬任職務所在之未來用人機關辦理指派工作,且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 4 週之基礎訓練係以公假參訓。爰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含基礎訓練)期間,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
三、又年資加成併計係以「服務當地」之年資做為年資加成之計算基準;年資銜接係指「服務於地域加給表所列地區之年資」無中斷,未涉銓敘審定與否。爰考試錄取人員如「服務於地域加給表所列地區之年資」無中斷之情形,均比照適用地域加給年資加成之規定。四、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1 月 27 日公訓字第 1050001038 號書函釋,實務訓練期間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尚無地域加給年資加成規定之比照適用一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