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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18-03-09 | 點閱數: 541

主旨:有關教師調用本局服務期間,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教育部 104 年 3 月 30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40039474 號函、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調用教師處理原則辦理。
二、調用教師調用本局服務期間,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有返校授課者: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之規定,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二)無返校授課者:應出具相關教學證明(如研習講師)或因業務繁忙不克每週返校授課,但有返校協助教學活動事務且有證明者,其調用支援期間之年資,得納入辦理審查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
三、本( 107 )年度本市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填報作業已截止,若本年度符合獎勵資格者,請於下一年度申請補辦獎勵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