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18 日衛部救字第 1131361018 號函辦 理。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 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 3,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 效證明者;依第 5 條規定,服務時數達 3,000 、 5,000 、 8,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 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依志願服務獎勵第 3 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 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 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於旨揭期限內送件申請。 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 送衛生福利部辦理。爰請貴單位於旨揭期限前逕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四、為落實 115 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 114 年公部門運 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 本資料, 115 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 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 1 ),其中運用單位線上 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 作流程請參照附件 3 ,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法以線上系 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
五、相關申請獎勵電子檔文件已公告至臺南市志願服務網/獎勵 表揚( vt.tainan.gov.tw )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http://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 )公告區最新消 息,各單位可至該網站查詢下載參考運用,各單位承辦人員 請確依表列注意事項辦理,以掌握申請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