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現職公務人員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 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者,請依 銓敘部令釋及函釋內容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5 月 1 日部法三字第 1125568569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