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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劉嬙 - 輔導室 | 2022-06-01 | 點閱數: 80

主旨:檢送全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相關申請表格各 1 份,請轉 知所屬志工申請,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11 年 5 月 26 日南市社團字第 1110695487A 號 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 項獎勵。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 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 5,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 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 8,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 獎」及得獎證書。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故以前年度已領取之 等次獎勵,不得重複申請。

三、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符合說明二規定之 志工得填具申請奬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 件),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 111 年 7 月 15 日前送達本局社 會教育科鄒雯先小姐收(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各 欄資料請詳實填列俾利彙辦。另上網填報志願服務申請獎 勵名冊( google 表單: https://forms.gle /7n4wucuSe6EVBsVJ9 於 111 年 7 月 15 日下午 5 時截止收 件),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恕不受理。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本( 111 ) 年 5 月 31 日期間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 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 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