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臺南市政府因應嚴重傳染性疾病特殊緊急狀態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3 月 8 日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及該總處最新「因應嚴重傳染性疾病等特殊緊急狀態辦公場所公務人力分流應變措施參考原則」辦理。
二、為利各機關學校因應疫情變化並維持正常運作,本府前以 109 年 3 月 16 日府人考字第 1090325841 號函「臺南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啟動執行。
三、前開應變措施實施迄今已 2 年餘,參考近期防疫實務狀況並參酌前開各項規範,擬具旨揭應變措施供各機關參考,並作為共通性應變作業指導原則,各機關學校仍得視實際業務運作情形另訂應變措施,以利爾後相關緊急狀態之應變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