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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劉嬙 - 輔導室 | 2022-01-14 | 點閱數: 15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0011 號函 暨「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辦理。

二、「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 規定略以:

(一)第 2 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 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二)第 3 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 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

(三)第 4 點: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 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推 薦。本局至多提報 5 名至教育部複審。

(四)第 6 點: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 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第 7 點之 1 :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 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三、有關受推薦人員品德操守部分,請於提出推薦時確實查 證,並於旨揭期限前寄達下列資料(含電子檔光碟)至本 局社會教育科( 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4 樓):

(一)111 年第 17 屆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受推薦人員如有 2 名 以上,請於名冊註明優先順序) 1 份。

(二)111 年第 17 屆教育奉獻獎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含佐證資料 (請詳閱填表說明,依規定填寫,須簽章) 1 份。

(三)近半年「彩色大頭照」電子檔(檔案格式 JPG 、檔案大小 800KB 至 4MB ) 1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