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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郁文 - 教務處 | 2021-02-08 | 點閱數: 224
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學生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六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