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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姸靜 - 學務處 | 2025-10-13 | 點閱數: 815

 

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環境,避免發生危害師生生命或身體之行為,特依據台南市教育局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所稱危險性個人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一)一般刀類:如美工刀、刀片、拆信刀、水果刀、瑞士刀等。

(二)尖銳物品(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如飛鏢、弓箭等。

(三)棍棒類:如槌子、硬質球棒等。

(四)壓縮氣體:如罐裝瓦斯、噴漆、殺蟲劑等。

(五)腐蝕物(劑):如強酸、強鹼等。

(六)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機、火柴、汽油等。

(七)其他經本局或學校認定有妨害校園安全疑慮之物品。

 

學生不得攜帶具危險性個人物品到校。

 

詳細注意事項請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