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助學對象:
一般助學: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長期助學不包含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一). 單親、隔代教養
(二). 因父、母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疾病、失蹤或服刑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詳情請見實施辦法)
二、申請資料: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五)、(六)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該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該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證件齊全者優先審核。
(一)助學金申請書。(需詳實填寫完整並簽名,空白及不完整敘述者均不予受理)。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申請學生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不可使用)。
(五)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六)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三、收件時間: 114 年 9 月 22 日截止
校內統一收件時間至 9/15(一),以利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