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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嬙 - 教務處 | 2023-07-31 | 點閱數: 217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2 年 7 月 25 日府社團字第 1120903952 號函 及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暨 112 年度臺南市家庭志工、長 青志工團績優志工小隊暨績優志工表揚獎項及推薦標準辦 理。

二、請依上開辦法就所轄志願服務之個人或團體,符合下列奬 項標準者送本局彙辦:

(一)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

1、個人獎:請各單位依上開辦法就其所轄志願服務人員 中符合個人獎勵標準者擇優推薦,單位志願服務人員 每 50 人可推薦 1 人,不足 50 人者以 50 人計。

2、倘單位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後再送本府社會局彙辦評選, 曾獲頒團體績優獎章之運用單位, 3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3、本獎勵辦法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 90 年 1 月 22 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

(二)112 年度臺南市家庭志工獎:

1、由本局所屬運用單位所推薦之家庭志工經審查後,最 多推薦 2 組優良家庭志工參與決審。

2、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除夫妻外,須為直系親屬、旁 系親屬或姻親且領有政府頒授志願服務紀錄冊。

3、每人於參與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 3 年以上,且服務時 數達 1,000 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達 2,500 小時以 上。

4、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係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算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

三、符合規定者得詳實填具下列申請表格:

(一)個人獎勵:

1、個人推薦表 1 份。

2、績效證明書 1 份。

3、上網填報獎勵申請名冊( google 表單: https://forms.gle/LzrbwjjKDsBsAVwo9 )

(二)團體獎勵:依據「臺南市志工團隊選拔評選項目及細 目」撰寫書面報告 1 式 10 份併同團體推薦表送本局辦 理。

四、為節能減碳及環保愛地球,旨揭申請表件皆置於臺南市志 願服務網站( http://vt.tainan.gov.tw)/獎勵表揚/臺南 市志願服務獎勵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不再寄發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