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 「臺南市政府西拉雅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受理申請至本 ( 111 )年 3 月 4 日(星期五)止
說明:
一、旨揭獎助學金由本市各區公所受理收件,請協助宣傳,並鼓勵符合申請資格者於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1) 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二年級以下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三年級以上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3.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4.大學(專)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2.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學期一百五十名,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學期三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高中(職)每學期十五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大學(專)每學期十名,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四、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