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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19-11-13 | 點閱數: 566

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應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及「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辦理 108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1 月 8 日部銓三字第 1084863943 號函辦理。
二、鑒於部分機關辦理考績作業時,未切實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致有考績案因公務人員提起救濟而經撤銷者,爰彙整下列應注意事項供參考:
(一)年終考績應以受考人之平時考核為依據,受考人平時考核之獎懲,應詳實填列於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核獎懲」欄,避免遺漏或登載錯誤。
(二)受考人獎懲案件之生效日期與獎懲事實非為同一年度者,其平時考核增減分數之計算,應以獎懲案件發布生效之考績年度為準。

(三)當年度 12 月 1 日以前調任他機關者,辦理考績機關應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四)各機關評定考績時,應備置詳載受考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 4 項優劣事實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公務人員考績表,並綜合上開工作等 4 項予以評分。
(五)受考人考績表之請假及曠職欄中「事假」、「病假」及「延長病假」3 項目之日數欄,應分別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延長病假之日數,且上開應扣除之請假日數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六)各機關辦理考績之評擬程序及覆核程序,應依考績法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8 條及第 19 條等規定辦理:
1、對於借調或支援同仁之考績,應由本職單位主管評擬。
2、機關長官覆核時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七)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及指定委員之資格、票選委員之票選方式、會議召集及進行之方式,應確實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三、考績作業相關規定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