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檢齊表證於113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前申請並送人事室,並依下列規定申請:
1、申請書: 原則依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申請情形產出申請表給同仁簽名(預計 8/29 日返校日放在同仁辦公室抽屜)_ ; 如有今年小一新生或是子女身分異動(如國小升國中.高中升大學)之同仁請逕洽人事室提供就讀學校等資料。
2、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3、繳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
4、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十二年國教學費補助),不得申請本項子女教育補助費。
※注意 : 註冊繳費單上如有" 行政院學雜費減免 "文字,請同仁洽就讀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該校後,始得提出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 113 學年度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