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113 年 3 月 8 日生效);請各人事機構按性別平等工作法暨施行細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通盤檢視內部防治公務人員性騷擾措施及規範,並於本( 113 )年 5 月底前完成訂頒或修正作業。
二、依上開性工法規定,本校原訂有「臺南市新營區新營國民小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前於 109 年 7 月 8 日簽奉校長並經會議通過,現因應性平三法於 112 年 8 月修正,原僅依據勞動部所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外,應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重新擬定本校性騷擾防治規範。
三、檢附訂定「臺南市新營區新營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