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調查小組成員組成規定釋疑,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1 月 1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147075 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文略以,調查小組成員依法除應包含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外,餘由學校本權責視個案情形聘請校內外適當人員擔任,其中校外人員由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教師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組成,以維調查之客觀、公正。
三、援上,請各校應依案件之複雜度審慎選擇調查小組成員,如聘請具法律背景或調查專業(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教師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之外聘人員為委員,且屬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本局人員、行為人或被行為人學校除外),出席費每場次 1,000 元,並於不影響公務(課務自理)責任內,給予公(差)假登記;如聘請具法律背景或調查專業(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教師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之外聘人員為委員且非屬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出席費每場次 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