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營國小 114 學年度校內語文領域學藝競賽實施辦法
一、主旨:為提升教學效能,培養學生學習語文之興趣,茲以競賽方式實施,增加學生語文
能力。
二、競賽項目:共六項,分述如下:
(一) 文場:寫字、字音字形、作文
(二) 武場:國語朗讀、閩南語朗讀、國語演說
三、參賽對象:
1、字音字形及寫字項目為三、四、五年級各班,其餘項目四、五年級各班。除寫字
項目,各班每項均需報名參加。
2、國語演說、國語朗讀、閩南語朗讀每班 1-2人。
字音字形、作文各項每班 1-2人,寫字每班至多可報 3 人。
3、每生至多可報文場及武場各一項,惟寫字項目不在此限。(例如某生可同時報名
國語演說、作文及寫字)。
4、參照全市語文競賽辦法,班上若有學生於前一學年度曾獲校內語文競賽各項
第 1 、 2 名者,欲於本學年度報名同項比賽,則班級得於該項目增派 2 名同學
參賽。
四、競賽原則:
1、寫字:書寫內容當場公布,時間 50 分鐘,字數為 28 字,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
(不得使用其他如自來水筆等,並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競賽用紙
當場發給(7.5 公分見方,用 4 尺宣紙 4 開「70 公分×35 公分」書寫)。
2、字音字形:2 百字(字音 100 字、字形 100 字)限時 10 分鐘,限使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書寫,塗
改不計分。
3、作文:題目當場公布,時間 90 分鐘,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 語
體不限,並詳加標點符號;限使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書寫。
4、閩南語朗讀:時限 3 分鐘,鈴響即刻下台。
5、國語演說:參賽學生於上台前 30 分鐘親自抽題準備,時間為4~5分鐘。
6、國語朗讀:以課外語文為題材,上台前 6 分鐘親自抽題。時限 3 分鐘,鈴響即
刻下台。
7 、比賽人員所需用具由比賽者自行準備(紙張由學校提供)。
8 、參賽者之比賽編號,由教學組排定時間抽籤。
9 、比賽篇目事前公布於學校網站。
五、評分標準:
1 、寫字
( 1 )筆法: 50%
( 2 )結構與章法: 50%
( 3 )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 3 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 1 字扣總平均
分數 2 分。
( 4 )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2、字音字形:
( 1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塗改一律不計分。
( 2 )分數相同時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名次。
3、作文:
( 1 )內容與結構: 50%
( 2 )邏輯與修辭: 40%
( 3 )書法與標點: 10%。
4、閩南語朗讀:
( 1 )語音(發聲及聲調): 50%。
( 2 )聲情(語調、語氣): 40%。
(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 10%。
5、國語朗讀:
( 1 )語音(發聲及聲調): 50%。(以教育部公布之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
( 2 )聲情(語調、語氣): 40%。
(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 10%。
6、國語演說:
( 1 )語音(發聲、語調、語氣): 45%。
( 2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 45%。
( 3 )儀態(儀容、態度、表情): 10%。
( 4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總分 1 分,不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六、比賽時間及地點:
|
項目 |
年級 |
比賽日期 |
比賽時間 |
比賽 地點 |
報名日期 |
|
國語朗讀 |
四、五年級 |
11/21(五) |
四年級 07:50 集合 五年級 08:40 集合 |
閱讀 |
11/3~11/7 |
|
字音字形 |
三、四、五 |
11/28(五) |
08:00~08:10 |
教師 |
11/10~11/14 |
|
寫字 |
08:30~09:30 |
||||
|
國語演說 |
四、五 |
12/12(五) |
四年級 07:50 集合 五年級 08:40 集合 |
閱讀 |
11/24~11/28 |
|
臺灣台語朗讀 |
四、五 |
12/26(五) |
四年級 07:50 集合 五年級 08:40 集合 |
閱讀 |
12/8~12/12 |
|
作文 |
四、五 |
1/2(五) |
08:00~09:30 |
教師 |
12/15~12/19 |
七、報名方式:由各班教師於報名期限內於校網線上報名。
八、獎勵:各項各組報名人數不足 5 人,錄取前 2 名(第 1 名 1 人、第 2 名 1 人),
報名人數 5~10 人,錄取前 3 名(第 1 名 1 人、第 2 名 1 人、第 3 名 1 人),
報名人數 10 人以上,錄取前 3 名(第 1 名 1 人、第 2 名 2 人、第 3 名 3 人),
頒發獎狀以茲鼓勵,表現優異同學得列為學校語文所有類別培訓對象,但仍視學
校整體考量而定,且並不一定為代表出賽選手。
九、評審:外聘具經驗專家、教師或校內自聘教師,校內自聘教師比賽當日得給予公假辦
理。
十、經費預算:經費預算由本校相關經費項目提供。
十一、本實施辦法經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