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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1-02 | 點閱數: 595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於考績年度 12 月經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及機關首長覆核後,至當年 12 月 31 日期間,倘受考人有公務人員考績表載資料(如獎懲、差假、職務相關欄位)異動,除屬法定不得作為考績等次考量因素者外,仍應循規定重行評擬、初核、覆核等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2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084880276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請確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項、第 6 項規定及銓敘部 105 年 1 月 11 日部法二字第 1054055611 號函附修正後公務人員考績表(以下簡稱考績表)之填寫說明二,將受考人當年度所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延長病假之日數,自考績表請假及曠職欄中「事假」、「病假」及「延長病假」3 項目之日數中扣除,不得將其作為考績等次考量因素。
三、年終考績係考核受考人當年 1 月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受考人於考績年度內經權責機關核定發布之平時考核獎懲,均應併入其當年度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公務人員除 12 月 2 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是以,公務人員如於 12 月 2 日以後於機關內職務異動,尚非調任他機關職務,係以其年終所任經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考績,如屬調任同單位其他職務情形,應以新職由單位主管就考評項目評擬;如屬調任其他單位職務情形,則應以新職由新單位主管進行評擬,至原單位主管之意見,得作為新單位主管考評之參考。
四、綜上,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於考績年度 12 月經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及機關首長覆核後,至當年 12 月 31 日期間,倘受考人有新增之獎懲或差假紀錄,除屬法定不得作為考績等次考量因素者外,仍應作為其當年度考績評定分數之依據;是上開 2 情形應由人事人員修正該等受考人考績表所列獎懲、差假紀錄,或職務、職務編號等相關欄位資料後,由各該受考人年終所任職務單位主管重行評擬,如重行評擬結果未變更等次,或雖變更等次惟經人事單位確認不連動影響其他受考人考績等次,得僅就該等受考人之考績再進行考績委員會初核及機關首長覆核程序;反之,重行評擬結果如變更等次,且可能連動影響其他受考人考績等次,則應就機關全體受考人考績重新進行評擬、初核及覆核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