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頒修正「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
標」,自即日起生效,請貴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9 月 27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00035070 號函辦
理
二、「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原於 98 年 9
月 4 日以台體(三)字第 0980151848B 號函頒定,茲配合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健康與體育領域及實際需求予
以修正。
三、本次修正之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教育部體育署
委託臺灣體育運動管理學會召開 6 次研商會議、經 12 所學校
試行及 1 場公聽會後,廣納各方意見後修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