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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文賢 - 總務處 | 2017-10-12 | 點閱數: 834

教育部補助 1.幼兒第 1 次加保前所發生之疾病 2.經濟弱勢如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 突遭變故 、因其他特殊狀  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或其他特殊情形 者,補助前款 者,補助前款 第 14 條醫療 保險金自 負額部分 額部分 ,覈 實補助 實補助 。請註明.不限學保的急診掛號.門診掛號.全部可以國泰申請理賠.收據副本需蓋醫院章.就是 1 有幼兒第 1 次加保前所發生之疾病 2 經濟弱勢學生.有註明.跟以前一樣理賠

今年九月起.如不具 1.幼兒第 1 次加保前所發生之疾病 2.經濟弱勢.學保的急診掛號.門診掛號.診斷書全部沒有理賠.收據副本需蓋醫院章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 73001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
               承辦人:王瓊芳
               電話: 06-6356683
               電子信箱:erinwang@tn.edu.tw

受文者:臺南市新營區新營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安(二)字第 106106166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學年度補助學生團體保險幼兒園重症暨經濟弱勢學生(童)健康及醫療照顧費用專案計畫」1 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108298 號函辦理。
二、 106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學生(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增訂幼兒園幼兒既往症及第 14 條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增訂自負額新臺幣(以下同) 500 元之規定,即 106 學年度幼兒園幼兒第 1 次加保前所發生之疾病不予理賠;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在 500 元以內不予給付。
三、該部為照顧參加上項說明保險之重症及經濟弱勢學童之權益,俾能獲得健康及醫療照顧,使其順利就醫完成學業,特訂定旨揭計畫,符合計畫補助對象,請備齊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所約定應檢附文件,向 106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承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四、旨揭係專案補助計畫,計畫期間自 106 年 8 月 1 日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申請補助期間至 107 年 10 月 31 日止,逾期不受理申請補助。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