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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18-05-30 | 點閱數: 369

主旨:行政院 88 年 3 月 24 日台 88 院人政考字第 200208 號函有關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有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每日哺乳時間之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5 月 1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40921 號函辦理。
二、有關哺乳時間之規範已明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該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於 91 年及 105 年曾二度修正,據其立法理由略以,因男、女兩性均可哺育嬰兒,爰刪除僅由女性申請哺乳時間;且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由未滿 1 歲,修正為未滿 2 歲;並將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由每日 2 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 60 分鐘。
三、為配合哺乳時間規定之修正,且有關哺乳時間規範係依勞動部及銓敘部規定辦理,爰旨揭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