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7月7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151024701號函轉教育部115年6月30日臺教 人(二)字第1154201269號函辦理。
二、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均應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三、前開「逐學年度晉級」,應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辦理。例如:
(一)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於學年度中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年資未中斷者,得併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晉級;
(二)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學年再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學年者,不論該2段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是否銜接,均得逐學年度晉級。
四、教育部88年12月4日台(88)人(一)字第88149080號書函及歷來相關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申請改敘期限與生效日:
(一)於115年6月30日在職之中小學教師有旨揭情形者,得於教育部函下達後3個月內(即115年9月30日前)申請改敘,並溯自115年6月30日生效。
(二)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六、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6 條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爰代理教師亦適用上開函釋辦理改敘。
七、請本校符合資格得改敘薪級之教師(含代理教師),請務必留意期限向人事室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