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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公務員正常辦公時間應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二、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2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三、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勤休制度懶人包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