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及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教師,即日起赴港澳地區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通報流程請參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澳門行前通報及登錄作業流程圖」,茲摘錄重點如下:
一、同仁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
二、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貴校(中心)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或初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
三、流程:
(一)赴大陸
流程:出發前7日,事前先填寫申請表->報校長同意->差勤系統請假(出國申請單)+陸委會 國人赴陸港澳登錄系統 登陸畫面截圖->返台後7日內填寫通報表
(二)港澳
流程:出發前7日填寫通報表->報校長同意->差勤系統請假(出國申請單)+陸委會 國人赴陸港澳登錄系統 登陸畫面截圖
四、檢附相關規定及申請表供參考